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陶瓷频道

2022-06-29 15: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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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许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简称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下同),是指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承担国家、河南省、许昌市及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各级文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二、申  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传承人向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遴选和初审; 

(三)由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要求向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推荐名单和专家评审意见; 

(四)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推荐名单进行受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长期从事该项遗产传承活动;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德艺双馨,爱国敬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以下情况不能申报:1.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4.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 

三、评  定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成立相对应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5人。 

第八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代表性传承人初审结果。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议,拟定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第十五条 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绩效管理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评价对象:

禹州市县级(含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绩效管理评价内容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1.主动开展非遗传承活动。

2.积极配合各级文化部门参加各种非遗授徒、培训、研学等传承活动。

(二)开展非遗宣传、传播、保存等工作。

1.参加对外交流展示活动,宣传传播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影响力。

2.利用媒体开展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主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整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4.配合文旅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作品的收集。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评价方式

(一)制定绩效管理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采取基础分百分制,并设置奖励积分项和扣分项。

(二)由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成绩效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实施细则,对传承人进行评价。评价采取自查打分、上报当年传承保护工作情况、现场查看资料和展示的方式进行。

(三)由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人员进行评价,最终评价结果报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及应用

根据评价实施细则,评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评分值60-79分的,评定为合格;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评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评价量化结果将作为申报上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各类与非遗相关的个人社会专业称号评定、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扶持计划、省内外宣传展示交流活动传承人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评价有关要求

(一)每年12月底提交传承人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情况材料,次年2月底对传承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二)所提交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需附支撑材料(活动图片及说明,相关单位的证明或服务对象签名的工作记录册等)。

(三)编撰、整理项目资料,出版书籍等工作,需附上书籍或文稿名称目录。

(四)后继人才培养工作需有培训人员签名的花名册、培训照片及说明。

(五)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凡被举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评价不合格。

六  晋  升

第二十一条 晋升是指由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晋升机制,对于能够开展竞技比赛的项目,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对应级别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技艺比赛,比赛成绩和绩效管理评价成绩相加得分作为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于不适合开展竞技的项目,要以传承人近三年的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晋升依据。

 第二十三条 晋升技艺比赛设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获得者可加分70,二等奖获得者可加分50,三等奖获得者可加分30。

    第二十四条 晋升技艺比赛成绩和上年度的绩效管理评价得分相加,以分数高低最终产生晋升推荐名单。

七、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相对应级别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开展传承工作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超过两年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五)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六) 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政策,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退出程序: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原因需要退出的,由传承人提出申请,经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后,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原因需要退出的,由传承人提出申请,经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后批准。

(二)因违犯第二十六条(一)、(三)、(四)、(五)、(六)、(七)款规定,应当取消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后,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禹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禹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评价指标(试行)

2.XX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自评表

3.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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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霍萌萌

责编:董州旭

值班主编:王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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